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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11分制細則』

(2001年9月1日開始實行)

大阪世乒賽期間,國際乒聯代表大會 通過了11分制和修改發球規則的決議.
國際乒聯在最新出版的2001年第7期《乒乓球》 雜誌上全文刊登了這兩項規則,
有關新賽制的細則是:

2.11一局比賽
2.11.1在一局比賽中,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. 10平後,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.

2.12一場比賽
2.12.1每場比賽由單數局組成.

2.13發球,接發球和交換位置的順序
2.13.3每獲2分之後,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, 依此類推,直至該局比賽結束.
雙方比分都達到10分或者 實行輪換發球法時,發球和接發球次序仍然不變,
但每人只輪發一分球.
2.13.6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,在該場下一局變為接發球方. 在雙打決勝局中,
當一方先得5分時,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.
2.13.7一局中,在某一方位比賽的選手,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.
在決勝局中,一方先得5分時,雙方應交換方位.

2.15輪換發球法
2.15.1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0分鐘仍未結束 (雙方都已獲得至少9分時除外),
或者在此之前任何 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,應實行輪換發球法.
2.15.3輪換發球法一經實行,該場比賽剩餘的各局 都必須實行輪換發球法.

3.4.4間歇
3.4.4.1除了一方選手提出要求外,比賽應該繼續進行.
3.4.4.1.1在局與局之間,不超過一分鐘的休息時間.
3.4.4.1.2每局比賽中,每得6分後,或決勝局交換方位時, 有短暫的時間擦汗.

(註:與原規則相同部份省略)

※中華民國桌球協會2002年1月1日起實施

       國際乒聯2000年球例修訂

國際乒聯已通過下列的修訂球例,除有關40mm的比賽用球將於今年
10月1日開始實施外,其餘新例均於今年9月1日起執行,詳情如下:

1. 球: 球的直徑為40mm,重2.7g。

2. 阻擋: 對方擊球後,若球正朝著比賽檯面方向移動,在尚未觸及本方檯區,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亦未越其端線前,觸及本方球員或其穿帶的任何物品,稱為「阻擋」。

3. 球拍: 在比賽中,球拍除因意外嚴重損壞致不能作賽,否則不得更換。

4. 球衣: 在球衣的前面及側面最多可以有三個廣告,其總面積不得超過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cm2(現行160cm2)。

5. 教練: 若一名教練在一個賽事中被逐離場兩次,裁判長有權在餘下的賽事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取消其教練資格。

6. 雙打: 在世界錦標賽的雙打項目,兩名球員均必須來自同一屬會。
 

※以上修訂球例之中文譯版若與原文有任何差異,應以國際乒聯頒佈的英文版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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